中国税务 1999年 第2期
法制经纬(以案说法)
本案由哪个税务机关复议管辖
上一篇 下一篇1998年7月,a县国家税务局在一年一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中,发现某企业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有关规定,取消了该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该企业不服,遂向该县国家税务局的上一级税务机关b市国家税务局申请复议。b市国家税务局在审查了该企业的复议申请之后,认为b市国家税务局无权复议管辖此案,此案应由a县国家税务局复议管辖,遂裁定不予受理该企业的复议申请,同时将案件移送a县国家税务局。
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是国家法律赋予纳税人的一项重要的自我保护权力。但是,纳税人在行使此项权力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找准复议管辖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