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9年 第2期
业务之窗
企业的特殊业务收入和非销售转让物品的会计、税收处理
上一篇 下一篇按照现行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纳税人的一些特殊业务收入和非销售转让物品,虽在财务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不计收入,但必须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下面介绍一些这类业务的情况及其财务会计和税收处理。
一、价外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的应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指纳税人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