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9年 第2期 业务之窗

要加强对证券业营业税的征管

张毅平 祁汉桥 上一篇 下一篇

证券买入返售业务又称证券回购业务,指的是一家证券商与另一家证券商签订合同或协议,先将证券出让给对方,待合同规定的时间到期后,再按合同约定的价格从对方购回原来的证券。通过这一业务,卖出又购回证券的证券商可以及时补充现金不足,灵活筹措所需资金,对方也可以获得合同约定的价差收入。湖北省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桥口分局管理稽查三所发现,辖区内证券商普遍将这一业务视为“同业拆借”,认为可以享受免缴营业税优惠,没有进行过纳税申报。但在对其证券买入返售业务进行了认真调查后,他们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认为此项业务交易合同上明确写有回购证券名称、回购价格、回购时间、出售时间、双方权益等条款,合同完全具备法律效力,根本不同于金融业务之间的“同业拆借”,因此,也就不能享受免税优惠。这种业务应属于转让有价证券行为,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差额作为营业税。据此,该所依法向证券商征税罚款共计30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