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9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纺织机械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1月7日 国税函[199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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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国家纺织工业局《关于要求将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列入纺机出口全额退税企业名单的函》(中纺行函[1998]27号),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机械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07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部分未列入《通知》名单的纺织机械出口企业不能享受到全额退税政策,影响了纺织机械的出口。为切实贯彻国务院有关鼓励纺织机械出口的批示精神,经研究,现就出口纺织机械有关退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出口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下同)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日31日间自营(委托)出口《通知》所列的纺织机械,一律按17%的退税率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