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9年 第4期 钟税官热线(钟税官讲坛)

说说企业所得税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主要调整项目和扣除项目(上)

(撰稿:董树奎 杨峰 刘磊) 上一篇 下一篇

前面讲到,由于纳税人财务会计处理的规定与税法规定有所不同,因此,纳税人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要把企业已按财务制度列支的项目金额按税法规定标准进行调整。那么,有哪些项目需要进行税前调整,其标准又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就分两期来介绍应纳税所得额的主要调整项目和扣除项目。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项目可按规定的范围、标准予以扣除:

(一)利息支出的扣除

1.贷款利息支出的扣除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的需要从银行或其他单位借入资金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是生产经营成本、费用的一部分,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允许扣除。但是,国家基于对金融业的宏观控制,以及理顺国家、企业分配关系的需要,在税法中对纳税人的利息支出扣除进行了一定限制。即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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