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9年 第4期 业务之窗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应用

樊和平 吴永建 上一篇 下一篇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逃避税收,多年来一直是我国涉外税收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一)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二)接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三)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四)按其他合理的方法。

什么叫关联企业?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是什么情况呢?税法也做了明确规定。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之一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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