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9年 第5期
法制经纬
如何处罚
——由偷税案想到的
上一篇 下一篇偷税大案的公布,激起了人们阵阵议论。人们常会问道:偷税,该怎么来界定?这个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可以找到答案。《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据此可知,偷税主要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偷税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二是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如伪造账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三是主体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并且负有履行纳税义务的人。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税务人员与纳税义务人相互勾结,共同实施偷税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税务人员应按偷税罪的共犯论处。四是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当纳税,而有意逃避纳税。如果纳税人不熟悉税收法规,或者由于工作等原因,而漏缴税款(简称漏税),或者由于客观原因未能按期缴纳税款(简称欠税),都是没有偷税的犯罪故意,不能构成偷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