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9年 第5期
法制经纬(以案说法c)
利用关联企业逃避纳税受处罚
上一篇 下一篇【案例】1997年7月,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稽查局在对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某皮革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中发现,该企业自1992年开业以来,销售额虽不断增长,生产能力逐年扩大,却累计亏损达830万元。这引起了税务机关的疑惑,遂进行了认真的调查。
经查实,该公司为韩国独资企业,虽为进料加工方式,实际接来料加工核算,仅负责接韩国总部提供的定单、材料、款式及商标等要求组织各类皮衣的生产,其总部在国外承揽定单、采购材料,计算用料、制定产品出口价格。该公司的收入来源是其总部支付的加工费,而加工费的数额是由韩国总部在每份合同中注明的,并未考虑该公司的实际加工成本和费用。几年来,该公司实际发生的综合费用率各年度差别不大,均在10%上下,与同行业中相同规模企业的费用率相似,且呈递减趋,说明企业经营管理方面较成功;而韩国总部付给的加工费只有6%,自然是支不抵收,发生亏损。另外,从该公司3年中支付给外协加工点的加工费情况看,由该公司支付给外协加工企业的加工费平均数也要比韩国总部给该企业制定的加工费略高。在稽查中,税务人员深入企业车间、仓库还发现,该公司销售给韩国总部的产品价格明显偏低。据此,税务机关认为,1992年至1996年该公司平均毛利率仅为2.3%,大大低于当地同行业15.3%的平均毛利率水平,发生亏损的原因在于其与韩国总部间的交易往来未遵循独立企业作价的原则,属于通过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逃避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