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9年 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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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上一篇 下一篇税务行政诉讼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其他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可自接到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是收到处罚决定,被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能够提起诉讼的,只能是直接承受具体税收征管行为的相对人,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直接责任人以及与具体税收征管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当事人。原告提起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为税务机关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具体行政行为包括: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税务机关实施的税收保全措施行为;税务机关实施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行为;税务机关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当事人出境的行为;税务机关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的行为和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收税款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