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9年 第8期
法制经纬(以案说法)
一场不该败诉的官司
上一篇 下一篇[案例]1996年9月20日,a县国税局对某中外合资企业偷税行为作出处理决定,认定其偷逃各项税款110万元,对其处以所偷税款半倍罚款,合计165万元。1996年9月25日,a县国税局将处理决定书及缴款凭证送达该企业。1996年11月25日,b,该企业提出不服处理决定,向a县国税局的上级单位b市国税局申请复议。b市国税局于同年11月26日发出《限期补正通知书》,要求该企业在1996年12月4日前补充提供营业执照、处理决定书及税款、罚款缴纳入库凭证。1996年12月18日b市国税局对该企业的复议申请作出了《不予受理裁决书》,理由是该企业只缴纳了8万元罚款,其余税款未按照法律规定先行缴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36条和38条的规定,裁决不予受理其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