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9年 第8期 钟税官热线

钟税官信箱

钟税官 上一篇 下一篇

钟税官:

当前,一些纳税人为逃避纳税义务而频繁更换法定代表人。请问:纳税人在不变更经营场地、经营项目、经济性质等情况下,只改变其法定代表人,对变更法定代表人前的所欠税款应如何清缴?

陕西省榆林市国家税务局 高守峰高守峰同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经国家授权的审批机关或主管部门审批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其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企业法人应承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章也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一)依法被撤销;(二)解散;(三)依法宣告破产;(四)其他原因。所以,企业仅更换法定代表人即法人代表,而整个企业作为一个法人并没有终止,其民事责任就没有结束,其纳税主体地位就没有改变,企业在原法人代表负责经营期间所欠缴的税款仍由该企业负担,新的法人代表没有理由拒绝缴纳。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