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9年 第8期 业务之窗

如何确定免税货物的销售额

岳宏 上一篇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公式中的免税项目销售额是含税还是不含税的呢?现行有关税收法规没有作具体的规定,实际工作中也因此发生过争议。有的纳税人认为公式中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应为企业账上实际收到的免税项目收入÷(l+增值税税率)。其实不然。我国目前增值税实行的是价外税,企业账面上的销售额均为不含税销售额。对于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企业,需要将含税销售额除以“1+增值税率”,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据以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企业销售免税货物,其取得的收入已是不含税收入,不必再计算调整。即上述公式中的免税项目销售额应为企业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数,而无需再除以1+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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