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9年 第9期
法制经纬
《行政复议法》将给税务复议带来哪些重大影响
上一篇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和原《行政复议条例》(以下简称《复议条例》)相比,《复议法》在许多方面作了改动。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作为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接受《复议法》的规范、约束。那么,复议法的实施将给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带来哪些重大影响呢?
一、对所有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不服都可以申请复议
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现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只正列举了对征税、责令纳税担保、阻止出境、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措施、处罚、颁发税务登记证等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而《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作了扩大。据此,不管现行税法是否有规定,只要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今后的纳税人均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例如,纳税人在申请税务机关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时,认为自己条件符合,但税务机关不予认定,或者拖延认定时间,今后就可以就税务机关上述认定行为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请求上一级税务机关责令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