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9年 第9期
业务之窗
音像业税收问题应引起重视
上一篇 下一篇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对辖区内的27户音像企业进行纳税检查发现,其中90%以上的音像企业纳税行为不够规范,经济效益较差,亏损面较大。
如多数音像企业由于规模小、人员少,从业时间较短,往往是与另一投资方联合制作音像制品。由投资方出资,音像企业制作产品,制成后将版权出让给投资方,由投资方负责发行等事宜。不少音像企业误认为这是双方的合作经营关系,收到的投资款作投资收益处理,仅此一项就少缴税款7万多元。
目前,一些音像公司还常与各大部委等行政单位联系,利用行政职权向全国各下属单位推销作品。音像公司为此向这些单位支付高额的好处费,有时一年费用高达三四十万元。这些“好处”均是以××处室、××司局、××研究室等单位的推销发行费名义领取,而实际上是发放给个人。音像公司称这笔“好处”不是用于个人劳务,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税务机关从音像公司的财务处理上也无从追查,造成了个人所得税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