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9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99年8月2日 财税字[1999]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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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千方百计扩大外贸出口的精神,缓解国内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困难,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机电产品中除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目前已执行17%退税率的四大类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以及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13%、11%的货物,出口退税率统一提高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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