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9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9年7月20日 国税发[999]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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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函[1999]3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转制的科研机构,从 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免征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从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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