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0年 第7期
税制建设
试论确立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
上一篇 下一篇1994年我国实行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税制改革,建立了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收制度,同时也初步规范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但是,从几年来运行的实践看,这次改革并不彻底,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地方税体系不够完整,存在明显的税种缺失;(2)现行地方税制中不少税种的制度设计早已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却并未改革;(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以下的财政分配体制不统一,或实行不同类型的分税制,或仍沿用包干等旧体制,造成省级以下财政分配关系不规范。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造成地方税收入较少,调节失当,而且导致地方税主体税种模糊,尤其是越到基层越无税可分,主体税种更是无从谈起。而地方税主体税种模糊给社会经济带来诸多问题,亟待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