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类型常设机构确定规则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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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是为处理非居民跨国营业利润的征税权分配问题,以避免跨国营业所得被双重征税而产生的国际税收专门用语。目前我国对常设机构的研究还不够具体深入,在立法上也未形成具体规章供实际工作遵循。本文结合我国实际,从不同的角度通过对不同国家关于常设机构认定实践的分析、概括、总结,提出一般类型常设机构一整套的确定规则,供国际税收研究和实际工作者参考。
常设机构就其法律地位来说,首先是属于非法人性质。一切已经向所在国登记、具有法人地位的公司企业,不论其资本来源和管理人员的国籍,对所在国而言是其“公民”或“居民”,是本国企业,有义务承担无限的纳税责任,不属于常设机构。只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国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才可能被认定为常设机构。但对一个国家而言,并不是所有的外国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都是常设机构,要成为常设机构还要符合一定条件。国际税收协定的《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范本》(或称《oecd范本》)、《联合国范本》以及《美国范本》都同样规定: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1)(《oecd范本》、《联合国范本》、《美国范本》(unitedstatesmodelincometaxconventionofseptember20,1996)第5条。)常设机构一语特别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和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任何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为叙述方便,我们把完全符合常设机构一般性定义的一类常设机构称为一般类型常设机构,除此之外的各种类型的常设机构称为特殊类型的常设机构(如代理型常设机构等)。本文只阐述一般类型常设机构的具体确定规则,特殊类型常设机构的确定规则作者有另文专论。(2)(参见杨斌《代理型常设机构确定规则的研究》(载《涉外税务》200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