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0年 第4期
法制经纬
调查取证是办案的关键
上一篇 下一篇冉某在x县城有楼房一幢(住房四套、门市两间),于1998年、1999年将部分门市、住房出租。1999年3月17日,冉某以总租金收入800元申报缴纳1998年房产出租房产税136元,不久后再次缴纳房屋出租房产税214元。由于冉某自行申报税款的租金收入与当地实际租金收入差距较大,而且冉某没有缴纳营业税、城建税等税款,x县地税局稽查局于同年5月对其进行立案调查。调查期间,县地税局稽查局向冉某发出了《税收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通知其限期如实办理申报纳税事宜。并于7月16日对其中一间门市承租人杨某,一套住房承租人王某进行调查。杨某主动承认其承租的门市年租金为2000 元,从1998年2月开始,租期为两年;王某也主动承认其承租的住房年租金为1300元,从1999年3月开始,租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