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0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问题的通知

2000年10月8日 国税发[2000]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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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为便于各地掌握执行,现对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的可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的范围明确如下:

一、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及提供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收入。采取按产品销售比例提取收入等形式取得的“入门费”、“提成费”等作价方式取得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收入,均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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