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0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10月12日 财税[2000]102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飞机维修劳务的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为支持飞机维修行业的发展,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防科工委,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