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1年 第5期
工作研究
“间接出口”货物适用税收政策的探讨
上一篇 下一篇出口企业进料加工“间接出口”深加工的税收政策问题一直是广大出口企业和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关心的热点问题。特别是在沿海开放地区和加工贸易货物出口比重比较大的地区,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国内关联企业生产分工的细化,购买“间接出口”货物深加工的业务日益增多。而相应的税收政策不大合理,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政策的执行也不尽一致。笔者调查了海关对“间接出口”货物的现行监管流程和出口企业“间接出口”业务的实际情况,结合税收管理的实际,对“间接出口”适用的税收政策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间接出口”税收政策的几个阶段和海关的管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146号)第二条,首次提出了“间接出口”的概念,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产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该文件的第三条同时规定,对“间接出口”实行免税的税收政策,即“加工报关出口不离境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持凭海关出具的‘出口报关单’,并附送与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订明专供再加工、装配出口产品的数量、金额等),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免征生产环节工商统一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