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1年 第7期
工作研究
实施增值税转型 完善扣税机制
上一篇 下一篇一、“生产型”增值税在税款抵扣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扣税运行机制不够完善
1.重复征税问题未能彻底解决。“生产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资本性货物所含进项税额不予抵扣,这部分税款便资本化为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并最终以折旧形式转移到新创造的货物价值中去,成为该货物销项税额的一个组成部分,形成重复征税。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愈高,重复征税程度愈深。
2.道道扣税链条还不完整。我国现行“生产型”增值税仅允许抵扣纳税人购进生产经营性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款,对购进资本性货物(包括固定资产和先进技术)所含增值税款却不予扣除,造成上一环节已征税款在下一环节得不到足额抵扣,致使增值税的税款抵扣链条部分中断,纳税人的相互监督制约作用也受到了明显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