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1年 第9期
工作研究
学习贯彻新《征管法》 增强防范、化解和转移责任风险的能力
上一篇 下一篇一、增强防范、化解和转移责任风险能力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能性分析
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客观要求。为推进依法治税,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税收征管法》)。新《税收征管法》充分体现了法律公平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征纳双方的行为规范,加强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增加了责任条款。而在《刑法》中除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共同涉及的普遍罪名外,涉及税务具体执法行为的职务犯罪还有三项。可见,法律对税务机关的执法要求越来越严,税务机关的行政法律责任风险也越来越大。同时,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和对自身合法权益保护意识的逐步增强,社会各界对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提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尽管近几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在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与新时期对税收工作提出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1)依法行政观念淡薄,依法行政过程中凭经验的做法屡见不鲜;(2)依法行政过程中,从行政执法主体角度考虑得较多,从执法相对人角度考虑得较少,从司法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及诉讼代理人角度考虑得更少,导致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胜诉率低;(3)行政执法工作中对依据的收集、整理制作、保管、传递不规范、不全面,缺乏有效性、针对性及法律效力;(4)税务机关防范、化解和转移责任风险的意识弱、能力差。在依法行政过程中有些责任风险纯属工作不到位造成的,有些虽属非故意所为,但由于缺乏确凿的事实依据、证据来证明,就有可能变为故意,增加了责任风险。因为税收立法思想、涉税证据有时是具有双重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