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1年 第10期
来稿摘登
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对策
上一篇 下一篇个人所得税从1799年英国首创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了,现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拉开了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帷幕。此后在实施过程中,又分别进行了两次修正,使之日臻完善。
但是,在具体征管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1)计税标准难以核实。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产业结构的调整、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股市证券业的发育,我国公民收入的结构已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个人取得收入的透明度不高,隐蔽性较强,许多纳税义务人不主动按实申报,税务机关难以准确核实计税标准。(2)征管手段落后,征管力量不足。目前尚无有效监控个人收入取得的现代化手段,地方税务机关又缺乏足够的强制执法的权力,有效行政比较困难,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一些税收征管上的“死角”。(3)代扣代缴网络不全。当前,非金融机构吸纳的股金、集资款,年终发放的股息、红利和集资利息,都远远超过了央行规定的同期存、贷利率标准,而对超过部分非金融机构又不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一些个人多处兼职取得收入,用人单位不代扣不代缴,个人也不主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落不到实处。(4)确定定额时讨价还价。个人所得税能否准确征收的关键,是应税所得额核算是否准确,而所得额的准确与否又取决于财务核算水平。1997年国务院决定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推行建账建制。几年来,这项工作虽有所进展,但从整体情况看,绝大多数个体、私营企业的财务核算水平还达不到应有的标准。由此导致至今对个体、私营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基本上还是采用定额定率的老办法,在确定定额时业主又讨价还价,最终形成核定多少、申报多少、缴纳多少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