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1年 第1期 法制经纬

医、税纠纷案撤诉后留下的思考

冯焕运 陈建国 上一篇 下一篇

【案例】 1999年10月11日,某市地税局一分局根据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的统一布置,向该市二医院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进行纳税检查。通过检查,税务分局认定该医院应补缴199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1 086 758.21元。于是该分局派人下达催缴税款通知书,限期缴清,而医院拒签文书。两名送达人员就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医院拒签,并分别在送达人签名、盖章处签上一送达人的名字,在见证人签名、盖章处签上另一送达人的名字,将税务文书留在医院财务科视同已送达。而医院逾期未缴税款,该分局下达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冻结其30万元银行存款。随后,税务人员又多次上门或电话催缴,医院始终拒缴税款。见催缴无效,该分局于2000年2月28日下达扣缴税款通知书,将冻结存款直接划缴入库。3月7日,该医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以税务机关未对其进行税务登记管理,医院以系免税单位为由,请求撤销税务分局的“催缴税款通知书”,追回银行存款30万元,并提出要税务局赔偿经济损失。后经政府协调,医院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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