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1年 第8期
税事评说
税收征管差异:一个必须面对的现实
上一篇 下一篇我国的税法虽然是统一的,但各地在具体实施、操作中却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以及由此所造成的税制“非统一性”等负面影响,我们却一直认识不足。在wto即将到来的时刻,我们有必要对此作一分析——
税收征管差异普遍存在
面对企业账证不健全、进销项的倒挂,各地国税征收机关,在计征税款时大多实行进项的“最高扣除率”或增值税的“最低负担率”。在具体管征中,对大多企业干脆以“最低负担率”控管,凡高于最低负担率的,按实际负担率;凡低于最低负担率的,一律按最低负担率计征。该两种方法虽简便,对税务机关有着“旱涝保收”的意义,但已背离了增值税的政策精神。对于一些依法经营、又负担不起的企业而言,逼使其要么关门,要么另寻非法开票路子,以求生存,从而加剧了增值税发票违法活动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