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1年 第9期 法制经纬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法律责任

钱俊文 上一篇 下一篇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既涉及到纳税人确定其应纳税额的自我课赋行为,也涉及到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权所进行的清算、审核和指导行为。1995年汇算清缴改革以后,虽然明确了纳税人自我评估申报行为的法律责任,但对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期间应负有的程序义务和法律责任不够明确,以致征纳双方在汇算清缴期间的程序性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平衡,对汇缴期间一些涉税问题的政策处理不尽合理,甚至在征收实务中混淆了汇算清缴与税务稽查的本质的区别,既不利于规范征纳双方的法律行为,也不利于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现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程序带有浓烈的“管理”色彩,某种程序上是税务机关的管理规则,缺乏对税务机关自身的约束规定,征纳双方程序权利与义务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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