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1年 第11期
业务之窗
现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应进一步完善
上一篇 下一篇2000年5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实施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首次对确认税前扣除的原则作了系统阐述,对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作了较全面的具体规定。然而,《办法》在实际操作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有些税前扣除项目的认定依据、扣除标准界定不清。比如投资损失,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将其列入了税前扣除的范围,但是对其认定依据、扣除标准,《细则》和《办法》均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如果投资方当年没有实现投资收益,按规定该年就不能核销投资损失,这不免有失公允。另外,纳税人投资损失要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方能扣除,由于投资损失的认定依据不明确,容易造成审批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