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1年 第11期 业务之窗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正确计算

李登祥 朱昭新 上一篇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办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怎样做到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自行汇算清缴和税务机关稽查来说,非常重要。现举例说明笔者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两种计算方法:

例:某行政事业单位1999年度收入总额为100万元,其中,属于免税的财政拨款为30万元。费用支出总额80万元,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3.85万元(与应纳税收入有关),账面结余16.15万元。纳税调整项目为:1.调增多列工资性支出10万元;2.调增多列业务招待费5万元。总计调增应税所得额15万元。费用支出均与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有关。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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