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2年 第2期 税制建设

构建规范化和相对独立的地方税体系

隋晓 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地方税与地方税体系的界定

地方税是指根据预算体制安排确定、收入归属地方政府的税收,较早的税收辞书一般持这种观点。从这个初始定义可以看出,“地方税”并非是一个伴生于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而产生的新概念。考察“地方税”的渊源,笔者认为,从1988年财政部决定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筵席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建筑税等税种的收入划为地方财政收入起(1),便有了符合“初始定义”的地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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