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2年 第2期 税史研究

历史上分税制的产生和形成

付志宇 上一篇

在我国的税制发展史上,分税制思想的产生及方案的提出,始于清末预备立宪时期。中华民国成立后,北洋政府初步划分了国、地税收,产生了著名的民二税法草案,但真正意义上的分税制还是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才得以形成和完善的。研究分税制的产生与形成,对于我们当前进一步完善分税制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可以从中了解到分税制改革的进行必须要以中央财政的统一为基础,同时也要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权,既不能顾此失彼,也不能厚此薄彼。

一、我国历史上分税制的产生

分税制是指按税种划分各级财政收入,分设中央税收与地方税收,由不同的征税机关征收本级税收并进行支配使用。我国最早的分税制可以追溯到唐朝中后期,当时由于地方节度使的军权膨胀,必然要求相应的财权做保障。于是,将全部的租税分为“供京”、“送使”和“留州”3项。“供京”是指由中央政府支配的税收;“送使”是指解缴地方节度使的部分;“留州”是指地方经中央允许留下的税收⑴。但这种划分只是当时历史条件下财政对军事的一种让步,而不是从理论上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的实践,因此不能视为真正意义上的分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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