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2年 第4期 论坛

实施结构性税收政策调整增强税制宏观调控能力

范立新 上一篇 下一篇

一、结构性税收政策调整的必要性和阶段性

西方市场经济理论认为,经济萧条时期由于存在流动性陷阱,货币政策往往无效,而应实行扩张性财政政策,刺激消费和投资的增加,促进经济复苏。从政策手段看,扩张性财政政策主要是通过扩大财政支出和减税来实现的。在如何应对我国通货紧缩和有效需求不足的税收政策选择上,目前税收理论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由于我国的税制结构和经济环境总体上与西方国家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环境不同,在我国大规模减税的条件并不具备。具体原因在于:(1)现阶段我国宏观税负并不高,税收占gdp比重较低,减税空间较窄;(2)整个经济的市场化程度还低,税收政策传导机制不畅,税收政策的乘数效应不明显;(3)税制结构的制约,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不具备“自动稳定器”功能,减税效果不明显;(4)税收征管环境的制约。基于以上考虑,1998年以来出台的税收政策只是进行了局部的、小范围的税收政策调整。税收政策在整个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中居于次要和从属地位。这从一个方面反映出我国现行税制的无奈,也显现出进行以增强税制宏观调控功能为方向的结构性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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