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2年 第4期
税制建设
关于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探析
上一篇 下一篇一、有关部门对红股征税的规定和解释
我国对于红股的认识是伴随着资本市场的实践而发展起来的。随着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成立,中国资本市场以崭新的面貌进入了历史舞台。由于股市规模的扩大,上市公司数量的增加,一种独特的股利发放方式——送红股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在1992年,有90%以上的上市公司以这种形式发放了股利,1993年采取这种形式发放股利的公司也达到了80%以上。这种情况为税收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
1994年1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条例》中虽然指出了股息、红利属于个人所得,但是没有详细指出红股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