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2年 第7期
来稿摘登
从公平角度思考我国增值税免税政策
上一篇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销售额未达到规定的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除《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条款外,在增值税的实际运行中,国家还根据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生活等方面的需要,制定了一些增值税的免税政策,如对黄金生产免征增值税,对生产指定品种的农药免征增值税,对生产农膜免征增值税等等。这些增值税的免税规定,在实际执行当中不仅适用于国内生产的产品,也同样适用于进口产品,凡是《增值税暂行条例》或政策规定国内生产免征增值税的产品,与此类同的进口产品在进口时海关也不征收增值税。这样,国产产品与同类进口产品享受同等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在政策执行上似乎一视同仁,但如果仔细分析,就会发现仍有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