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2年 第9期
税制建设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几点建议
上一篇 下一篇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开征于1980年,当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不足20万元。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也迅速增加。1996年与1985年相比,增长了146.26倍,年平均增速达到57.3%,1996年到2000年,个人所得税增幅虽有所下降,但还是保持了年平均36.63%的增长幅度,是增长最快的一个税种。但是它在运行中也暴露出了一些弊端,影响了个人所得税功能的正常发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收入比重还比较低
根据世界银行1992年的统计,个人所得税在高收入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大多在40%以上,在中等收入国家的比重基本上为10%~20%,在低收入国家的比重则在6%~10%。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国工商税收收入的比重,1993年之前不足1%,1994年达到1.61%,1995年为2.44%,1996年为3%,1997年达到3.4%,1998年为3.91%,1999年为4.28%,2000年才达到点5.57%,如果换算为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则比例更低,不仅大大低于世界上中等收入国家的水平,甚至也低于世界上多数低收入国家的水平。这种状况与我国经济的实际水平和市场化程度是不相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