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2年 第11期 来稿摘登

诚信纳税的价值阐释

申亮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研究所 上一篇 下一篇

从法律的角度看,纳税是每个公民和市场主体的应尽义务,但从市场经济关系的角度看,纳税表现为现代社会的一种信用关系。这是因为,社会成员的日常消费品包括私人商品和公共商品两类,私人商品通常从市场上直接购买,公共商品则由政府提供,而政府用于提供公共商品的资金就来源于社会成员的纳税。人们要消费政府所提供的公共商品,就必须付费,也就是必须纳税,这是符合市场等价交换原则的。但由于公共商品的提供与消费有时滞,纳税与提供公共商品之间也就形成一种信用关系:政府向社会成员提供公共商品,社会成员应支付货款——纳税。这种信用关系在现代社会中主要靠法治来维系,但是也需要一定的道德力量,表现在实际运用中就是诚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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