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2年 第11期 税制建设

关于社会保障税立法的探讨

桂涛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已然的诠释:社会保障必须明确的基本法规范问题

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起源于德国,1883~1889年德国首相俾斯麦为解决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的劳资纠纷与矛盾,保障资本主义发展的政治与社会稳定,率先以国家法规形式颁布了工伤、疾病、老年3项社会保障制度,这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诞生。1935年美国总统罗斯福又进一步首次以《社会保障法案》的形式在全美课征社会保障税,这标志着社会保障税收法制的形成,时至今日,全球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以养老、工伤、疾病、失业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综观这一发展过程,亦正是世界各国法制化加快发展的过程。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不例外,虽然从1986年起明确开始着手建立,但直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确立法制化国家方略后才初现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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