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02年 第12期
工作研究
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的制度约束与荣誉激励
上一篇 下一篇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迅猛发展,我国个人收入水平的差距也在持续拉大。近年来我国的基尼系数一直在国际警戒线(0.4)左右徘徊。因此,通过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日显重要。在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收入在全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很小,被认为是“一种社会意义大于财政意义的税种”。而目前个人所得税却是我国现行税种中流失最为严重的税种。特别是高收入阶层的偷逃税现象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笔者认为,要改变这种状况,除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还必须健全涉及个人收入的约束制度和荣誉激励机制。
一是个人进行储蓄和投资时,必须提供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1)当个人办理各种储蓄业务或购买国债时,都必须向银行提供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银行将其相关纳税信息与储蓄信息存放在一起,以便核查。不能提供相应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银行不予办理。(2)当个人投资股市或进行其他投资时,也同样必须向有关机构提供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否则不允许进入投资市场。购买各种保险时,投保人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应与其身份证一样,成为提供给保险公司不可或缺的手续之一。另外,个人在买房购车时,商家或是办理产权关系的机构,应负责核查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发现有偷逃税现象的,要在其履行纳税义务后再办理相关业务。从而使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纳税义务的个人收入不能进行储蓄和投资,不能实现增值,也不能进行奢侈品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