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2年 第2期 业务之窗

加强对委托代征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孙均 孙跃 殷然 上一篇 下一篇

为了适应和推进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一些税务机关在探索和建立新的征管模式的过程中,根据转换职能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将集贸市场税收委托有关部门、单位(如: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代征,由其聘任税款代征员,依法征收税款。这对减少税收成本、防止税款流失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委托代征,并不是放手不管。如果只“委”不“管”。势必会产生一些不良后果,甚至会导致严重的涉税违法犯罪。因此,税务机关必须从五个方面加强对委托代征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一是要参与“用人”的资格审查。在聘用(或选用)征税人员即代征人员时,税务机关要参与被委托单位对聘用人员的资格审查,对代征人员有关情况要适当了解,发现有明显不具备征收人员基本素质或群众反映有不同意见的情况,要及时建议被委托单位取消对有关人员的聘用或暂不聘用。这样,能督促被委托单位选聘综合素质强的人员从事市场税款代征工作,克服那种“随便找个人就能用”的做法,确保代征工作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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