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2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上一篇 下一篇2001年12月20日国税函[2001]955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赣国税发[2001]302号)收悉。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卷烟回购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是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