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2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2002年度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2002年2月5日财税[2002]18号
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
经国务院批准,“十五”期间继续保留对进口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管理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0号)的规定执行。根据国家林业局提出的申请,经审核,现下达国家林业局2002年度进口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见附件一、二)请据此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