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2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2002年1月24日国税发[20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现将所得税实行分享体制改革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1年12月31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