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2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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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30日国税发〔20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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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国税发〔2000〕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鉴于各地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除外)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管工作将于2002年底结束,《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由各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实施,各地国家税务局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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