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2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账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2002年3月25日财税[20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防范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企业及时核销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自2001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实施了《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现就金融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账损失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依据规定计提的呆账准备,其按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