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2年 第8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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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17日国税发[200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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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就执行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提出若干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的执行,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董事会的决议,将其依照有关规定从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积金(或者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转作再投资,相应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上述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的再投资中属于外国投资者的部分,可以依照税法第十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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