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2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禁止在推行电子申报过程中向纳税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的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2002年8月16日国税函[2002]7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在推行电子申报方式过程中,未能做好充分的宣传和引导工作,不遵循自愿和免费的原则,向纳税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为此,总局特重申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在推行电子申报过程中,必须充分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引导和辅导工作,不得以任何手段或方式向纳税人强制推行电子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