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2年 第10期
税法解析
不按规定申报的法律责任
上一篇 下一篇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也是税务机关获取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新《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这一规定明确了纳税人既要“按期”又要“如实”进行纳税申报。
所谓按期申报,有两种情况:一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申报。如《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二是按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申报。如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额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同样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