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2年 第11期
综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上一篇 下一篇(2002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一)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