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02年 第11期
综合
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如何理解?
上一篇 下一篇为依法惩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7日发布了《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依法审理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提供了明确的适用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当前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主要方式及特征
企业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出口退税就是为了实现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出口退税是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者免征应纳税额。我国从1988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1989年发现第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1994年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一度猖獗。1995年国家降低出口退税率,税务、海关、外经贸等部门也进一步加强了对出口退税业务的严格管理,骗取出口退税活动得以遏制。自1998年陆续提高出口退税率后,个别地区骗取出口退税现象又有所抬头。